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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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耿婷律师为罗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无罪辩护成功
2016年7月,我所耿婷律师接受罗某家人委托,就罗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提供无罪辩护,经不懈努力其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最终经法院判决宣告罗某无罪,当事人罗某在羁押1年7个月后重获自由。
本案基本案情为:嫌疑人罗某因资金紧张,将自己所有的宝马车辆抵押给小额贷公司,小额贷公司经理龚某与罗某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5万元,借款合同约定期限自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3月17日止,龚某个人向罗某实际提供借款138000元。
次日,小额贷公司另一员工黄某再次就同一借款事实与罗某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约定黄某为抵押权人,借款期限为自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5月17日。罗某将其所有的宝马车辆抵押给黄某。同时双方将该《借款抵押合同》及《车辆过户全权委托书》等文件办理公证。公证办理后黄某未实际提供借款。
2016年1月20日,因罗某逾期还款,小额贷公司派人将车辆强行扣走,后双方一直就欠款金额发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龚某在未征得罗某同意下,于2016年2月与二手车公司签订《车辆出售合同》,将罗某宝马车辆以18万的低价转售给二手车公司。
2016年3月16日,因与龚某约定的还款期即将届满,罗某担心龚某会在次日持《车辆过户全权委托公证书》强行将车辆过户,遂在当晚通过翻窗的方式进入二手车公司展厅,将车辆取回。取回后罗某致电龚某及公安机关,告知车辆已被其取走的事实。次日,罗某再次主动前往公安机关陈述车辆被取走的经过及双方纠纷事实。2016年5月7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为由,对罗某进行了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
接受委托后,耿律师反复认真审阅所有相关案卷,根据多年的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经验,迅速缕清了案件核心,提出了几个关键性代理意见:1.《抵押借款合同》抵押权人未实际借款,抵押权人与债权人分离,《抵押借款合同》无效;2.《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如逾期还款,则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财产进行变卖处置,该约定系于变相“流质条款”,属无效约定;3.基于龚某并非抵押权人及车辆所有权人,二手车公司作为专业车辆买卖机构,在明知龚某并非车辆所有权人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低价车辆转让合同,不构成善意第三人,故《车辆出售合同》无效;4.龚某在车辆被非法扣押后多次报案无果,其在龚某强行将车辆过户前取回自有车辆,并在车辆取回后立即告知了龚某及公安机关,罗某不具有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属于自力救济。
为更好的支持其辩护观点及合法调取涉案证据,耿律师选定诉讼策略,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罗某为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龚某及二手车公司签订的《车辆出售合同》系无效合同。
此外,在阅卷过程中,耿律师查看到龚某曾在一次笔录中偶然提及,其是通过某消费金融公司向罗某提供借款,耿律师敏锐的注意到该陈述与龚某个人提供借款的事实明显不符,可能存在隐情。为了解实际情况,耿律师多次前往消费金额公司取证,最终确认龚某在与罗某签署《借款合同》时,曾让罗某以借款人身份又与消费金融公司签署空白《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16万元,期限自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5月17日止,合同约定指定收款人为龚某其他关联公司。由此确认了案件隐藏的重大关键事实:龚某在扣车时并非合法债权人,罗某已通过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借款偿付了龚某全部债务。
在此背景下,耿律师多次前往办案派出所及公安分局法制办、检察院一次一次与承办人沟通自己的辩护观点,提交书面《无罪法律意见书》及无罪证据。
在耿律师的坚持不懈下,案情出现了重大转机,庭审中检察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两次申请了中止审理,最终耿婷律师坚持如一的辩护观点被法院全部采纳。2017年12月18日,经合议庭评议及审委会讨论决定,江汉区人民法院向罗某下发了《刑事判决书》,宣告罗某无罪,被关押了一年七个月的罗某,在一审法院宣判的当天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在新年到来之际回家,与家人团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