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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调解,为当事人争取赔偿金5万余元

来源:本站  点击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7-4-25

巧用调解,为当事人争取赔偿金5万余元

一、背景与起因

原告何某某于2012年8月进入被告武汉某公司处工作,被告未依法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自入职起,被告一直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无奈之下,原告2015年6月被迫辞职。

原告提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待遇以及补缴社保。

二、仲裁裁决:

    仲裁认为:二倍工资差额已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支持3个月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仅支持近1年;未提供证据证明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不予支持;支持补缴社保。

三、一审办案过程

因原告对仲裁裁决的结果不满意,故向蔡甸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一审诉讼;被告单位也提起了一审诉讼。

在一审中,我多次与当事人及被告单位沟通,了解到被告单位效益不好,支付外部供应商货款及员工工资都存在问题;即便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也难以执行。因双方调解数额相差巨大,调解了很长时间也未达成一致。

审限将至时,我们了解到有其他人员接管被告单位,与被告单位代理律师联系后得知该接管人员不愿被告单位陷于过多诉讼,愿意个人拿出一部分款项解决此案,但因财力有限,被告单位及接管人员均一时无法拿出太多资金;鉴于原告向早日得到补偿,且被告单位经营状况不佳,一时无法拿出较多资金;我们不断的沟通调解方案,一审承办法官也做了大量工作。

四、一审调解结果:

被告单位一次性补偿原告5万元,调解当日支付2万元现金;余款1个月内支付;若1个月内未及时足额支付余款,则需另行支付1万元。

当事人在签调解书当日拿到了2万元现金,而被告单位可分批支付款项;为防止被告单位迟延支付,又增加了1万元违约金条款;且在调解当日与被告单位接管人员见面,接管人员对付款事宜做了承诺;后被告单位也按时足额支付了余款;当事人十分满意。

、启示

1、多了解被告单位信息,时时关注案件走向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2、尽管代理的是原告,但与被告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接触以及了解,对案件的顺利结案是很有帮助的,特别是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本身劳动者对被告单位有一定感情;很多愿意与被告单位调解解决。


                                                                                          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

                            刘艳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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