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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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及特许经营的法律范围
信托财产及特许经营的法律范围
我国信托制度的基本原则为: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受益人受法律保护原则;信托财产权与受益权分离原则;受托人的专家责任原则;中国人民银行严格监管原则。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财产可成为信托财产:
1、资金。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汇。
2、动产。包括: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贵金属等。如:汽车、轮船、飞机、火车车厢、无线通讯设备、医疗设备、废物处理设备、计算机、家具、办公用品等。
3、不动产。主要为土地、房屋、公路、森林、桥梁、隧道、草原、湖泊等。
4、其他财产和财产权。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财产;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金钱债权、担保权、经营权、渔业权、矿业权等。
信托的特许经营之相关规定:
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 字样。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资金信托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