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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伤保险赔偿项目及标准(2011年新)

来源:本站  点击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1-11-1

湖北工伤保险赔偿项目及标准(2011年新)

等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备注

 

1级

27个月

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另注: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级

25个月

85%

3级

23个月

80%

4级

21个月

75%

5级

18个月

70%

解18个月平

解34个月平

 

1、不管距退休多长,医疗补助金均全付,距退休5年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00%,4年80%,3年60%,2年40%,1年20%,不足1年10%。

2、伤残津贴适用于保留劳动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及就业补助金适用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平:系指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级

16个月

60%

解16个月平

解28个月平

7级

13个月

解14个月平

解20个月平

8级

11个月

解12个月平

解16个月平

9级

9个月

解10个月平

解12个月平

10级

7个月

解8个月平

解8个月平

 

 

 

 

工亡

1、丧葬补助金:6个月平;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前三项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第1项、第2项规定的待遇。

 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本人自愿,可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抚恤金,计算时间为:其配偶和父母一次性计算到70周岁,最低不少于5年,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其子女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一次性领取10年以下的,按《条例》规定标准的100%计发,一次性领取10年以上的,按《条例》规定标准的80%计发。

注意: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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