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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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病,未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单位有支付医疗费中职工医保可报销部分的责任
员工患病,未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单位有支付医疗费中职工医保可报销部分的责任
【案情简介】
蒋某于二千零几年进入武汉某公司工作,工作了十余年,认真负责,并连年被评为“优秀员工”;后蒋某患病,其辗转就医治疗花费了大额医药费,且持续病休将近一年。
自入职以来,武汉某公司一直未为蒋某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蒋某劳动报酬;也未支付蒋某患病期间医疗费、医疗期待遇;无奈之下,蒋某于被迫依法与武汉某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关系后,蒋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保、支付医疗费、加班费、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仲裁裁决后,蒋某与武汉某公司均起诉至法院。
【调查与处理】
经过多次与当事人及其家属沟通,了解到当事人在工作期间十分认真负责,几乎连年被评为“优秀员工”,平时加班加点从无半点怨言,公司同事及领导都很认可蒋某的能力和态度。后来,当事人罹患肿瘤,因工作繁忙,当事人一度白天工作,晚上才到医院治疗;而后期因为病情恶化,才在手术前一天才请假入院治疗,此次治疗花费了大量医药费。因未缴纳社保,当事人花费的大量医疗费无法从医疗保险中报销;而因为涉及在工作地点异地就医,当事人家乡所缴纳的新农合能报销的部分非常少。当事人在与公司协商报销部分费用时,公司不予理睬;且在当事人医疗期内,公司未为当事人支付任何工资福利待遇。
当事人觉得为公司付出多年却得不到应有尊重和待遇,比较心寒。作为一个工作多年的优秀员工,对于工作多年的公司及同事,有着深厚的感情;但面对刚从死亡线上挽救回来目前还需休养的身体,以及公司的冷漠,心中无限悲凉,要找公司讨一个说法。
【法律分析】
本案中,因公司未为当事人缴纳社保,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公司应承担当事人医疗费中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部分(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支付医疗期待遇(因患病,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年休假待遇;且应支付当事人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补缴当事人任职期间的社会保险也是公司的义务。
我另外了解到,公司的经营状况近年来并不好,资金等各方面面临着巨大压力;而公司高层因为沟通不畅,至今并不十分了解当事人的实际工作、家庭、身体情况。公司也指出:即便法院判决金额较高,公司短时间内恐也无法支付相关款项,会继续上诉拖延时间且执行会有一定难度。
【典型意义】
了解到当事人的情况后,我多次与公司人员联系,作为一个基层员工,与其说是在向公司要待遇,其实更是向公司要尊重。对于基层员工来说,领导的重视与关怀,能让人感到荣耀与满足。
在案件调解过程,我们与公司谈了当事人对公司的相关看法,除代理人外,为照顾当事人情绪,希望公司派高层领导参与此事调解工作,后公司采纳我方意见,派工会主席与当事人及其家属见面,表达了公司对其本人的感激之情以及公司的调解方案。当然,无论如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维护;后经过我方与对方的多次协商,不断争取当事人的权益,最终达成了调解方案;且公司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当场履行支付义务;当事人非常满意。
律师不应仅仅局限了解当事人递交裁判机构的诉请,更要了解当事人内心深处对于尊重、重视、理解的心灵诉求;只有安慰了当事人的内心,才是真正化解了矛盾,而不是仅仅办了一个案件。
在个人与单位的案件中,个人往往认为自己处于弱势的一方,在这种情况,律师应坚定的与当事人站在一起,给当事人以信心;让当事人相信司法的公正,正确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寻求自己权益的救济;促进社会和谐。
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
刘艳珍律师
二O一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