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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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不仔细惹麻烦
签合同不仔细惹麻烦
案件名称:原告A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B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简介
A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B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有长期的供货关系,双方最后一次交易在2014年4月,A公司供汽车零部件130万元后,B公司一直拖欠不付,经A公司多次讨要后,B公司拿出合同说,双方约定的是汽车零部件上线后三个月结算,由于一直没有上线,所以不能安排结算。A公司这才注意到最后签的这份合同的结算条款与以前合同约定的不一样,意识到这可能是B公司有意设计的圈套。另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异议期为交货后一年。以后A公司再去讨要,B公司均是同样的说辞。
二、判决思路
无奈之下,A公司于2015年12月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向法院提交的证据除了本案的合同、交货单、催收货款函、B公司的答复函,还包括以前的数份合同、以及与之对于的B公司的付款凭证。
庭审中,B公司仍然坚持“由于汽车零部件一直没有上线,所以不能安排结算。”A公司反驳:第一,根据以前的交易习惯,货到半个月内即上线,然后挂账,三个月后结算;第二,B公司收到货后近两年的时间都没有上线,且没有向A公司提出质量异议以及其他问题,这完全不符合常理;第三,请求法庭责令B公司说明汽车零部件一直没有上线的原因,并说明该批汽车零部件的存放地点。
法院采纳了A公司代理律师的观点,法院于2016年5月做出判决,判决认定,根据以前的交易习惯,B公司应该在收到汽车零部件一个月内上线,上线三个月后向A公司支付货款。
B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后没有上诉。
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
(1)B公司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抱着“赖账有理”的思想是错误的;
(2)A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忽视细节,抱着想当然的态度,从管理的角度看是有过失的;
(3)法院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判决B公司败诉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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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红光律师、桂千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