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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典型案例之二:债权人起诉时超过诉讼时效,请求判令债务人清偿借款未获法院支持

来源:本站  点击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7-1-13

基本案情:2005年7月10日,王某与某陶瓷商贸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王某借给某陶瓷商贸公司5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月息2%,利息按季支付,期满归还借款本金。2006年7月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借款期限延长至2007年7月10日。某陶瓷公司自2007年4月10日后未再支付利息,借款期满后也未归还借款本金。2009年11月10日,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某陶瓷商贸公司还本付息,并要求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某陶瓷公司答辩称:欠款未还是事实,但王某起诉已经超出诉讼时效,要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陈述其分别于2007年9月12日、2007年12月22日、2008年10月1日,2009年2月2日及2009年8月10日到某陶瓷商贸公司财务室催促还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提出其多次到某陶瓷商贸公司催促还款,但没有提出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最后以王某的起诉超出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一、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本案中,某陶瓷公司应当于2007年7月10日还本付息,诉讼时效期间至2009年年7月10日届满,王某于2009年11月10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明显超出两年的诉讼时效。王某虽然提出其多次到某陶瓷公司催促还款,但没有提出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不能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因此,某陶瓷商贸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二、现实生活中,许多民间借贷基本上是发生在熟人、朋友之间,借款到期后,一般碍于情面,只是通过婉转的方式表达要求还款的意思,或者在要求对方还款时没有留下证据。如何预防借款人信用问题而导致的诉讼时效风险?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防止超出诉讼时效的办法就是使诉讼时效中断,并且要保存好出现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证据。第一,在订立借款合同时,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上留下详细的通讯地址,并在合同中约定按照约定的地址送达通知、函件即视为送达借款人,在借款时未按时还款的情况下,邮寄书面通知催促借款人还款;第二、上门催促还款时,要求对方出具书面还款计划或者还款承诺;第三、在催促对方还款的过程中发现其没有还款诚意的情况下,要及时的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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