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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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入职前隐瞒行政处罚公司解聘后无需经济补偿
保安入职前隐瞒行政处罚公司解聘后无需经济补偿
一、基本案情
2007年11月,刁先生到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五道口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联五道口分公司)工作,2007年12月刁先生与华联五道口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
二、审理结果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华联五道口分公司提供公安机关记录及《任职申请表》证明刁先生曾于
三、分析意见
劳动合同在本质上是订立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现,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被认定为有效。在本案中,刁先生与用人单位约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支付补偿的条款,该条款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该认定为有效。本案关键在于刁先生未在《任职申请表》中填写曾受行政处罚的记录是否构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提供虚假信息”。虽然刁先生主张填表时公司没有要求填写是否受过处分,但是根据常人的理解以及保安岗位的特殊要求,曾经受过行政处罚必然属于受到处分的一种,不论是否有人明示,受处罚人都要如实告知,否则就会构成欺诈。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用人单位解除此类合同,当然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本案也提醒劳动者在入职时一定要如实陈述,尤其是一些特殊的工作岗位,否则劳动者可能因此而被解聘且无法获得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