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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行政案件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来源:本站  点击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9-2-27

在工伤行政案件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背景与起因:

2017年,陈某在武汉某公司工作期间,突发倒地昏迷。事发后,公司立即将陈某送往医院治疗,并垫付了医药费。陈某病情较重,尽管前期医疗费公司已经垫付,但后续仍需不少费用。因陈某事发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陈某家人向蔡甸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调查核实了相关情况,公司也提交了相关证据;后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陈某不服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将人社局作为被告、公司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我所刘艳珍、左先思律师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办理此案。

2、办案过程:

我们调取了陈某的社保记录,查阅了工伤认定案卷,探访了事发地及知情人员,了解到:(1)陈某事发时,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故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无法核销工伤保险。(2)领取失业金期间,陈某职工医疗保险处在正常缴费状态。(3)公司为陈某垫付了前期医疗费15万余元,该部分费用未办理医保结算,若陈某事发不属于工伤,可用职工医保报销退还大部分医疗费用。(4)公司为陈某购买了补充商业保险,但需要相关资料、票据才能办理理赔。(5)我们仔细查看了公司现场的监控视频,发现事发时现场并无坠落物。

经过初步分析,我们认为:陈某倒地昏迷虽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但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有三个前提:第一,是要存在“事故”;陈某倒地昏迷时,现场并未有坠落物或其他安全事故发生,不存在“事故”。第二,受到事故伤害。陈某并未受到事故伤害。第三,受到事故伤害与工作行为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换句话说,也就是伤害是由工作行为引起的。陈某倒地昏迷不存在因为来自公司的工作环境、设施设备等外力致害的情况,应不属于工伤。

工伤行政认定案件,公司的举证责任很重。一方面,我们提供相关证据,阐明法理,以证明陈某事发不属于工伤,维护公司权益;另一方面,公司、人社局、法院均十分关心陈某医疗费用的处理;我们及公司也反复向相关部门及陈某方解释医疗费用的报销、保险理赔事宜,以期把各方的损失降低。在办案过程中,考虑到陈某的后续医疗费用的报销问题,我们建议公司在陈某失业保险金届满时,立即为陈某办理社保(五险),以保证陈某后续治疗费用可报销。

 3、效果: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陈某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倒地昏迷,但并非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所致。从庭审调查、质证情况表明均不能证实陈某突发倒地昏迷系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外力等意外伤害所致。蔡甸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陈某医疗费用也基本得到了处理。

此案耗时较长,陈某及公司因涉及费用金额巨大,一度非常激动,但是秉着尽量化解矛盾的态度,经过多轮协商、做工作,双方逐步理解、让步。

4、启示:

此案经过工伤认定程序、一审、二审,虽然最终判决陈某事发不属于工伤。但看到陈某孱弱的病态,大家心里也难受。作为工伤认定案件的第三人公司,当员工产生巨额医疗费且很有可能构成伤残级别,在公司并未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况下,无疑对公司的影响是巨大的。但作为企业,应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关心和爱护自己的员工。公司在前期垫付了员工医疗费,治病救人为先,无论日后如何结算,至少为员工争取了关键的生命时间。考虑到陈某的后续医疗费用的报销问题,公司应我们的建议在陈某失业保险金届满时(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且领取失业金期间无法缴纳社保),立即为陈某办理了社保续保手续,以保证陈某后续治疗费有所依托。医疗费用有所依托,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安抚病者家属的情绪,减少了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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