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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郭某甲离婚纠纷案

来源:本站  点击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7-1-16

李某与郭某甲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

李某与郭某甲离婚纠纷,李某曾于2014331日起诉离婚,法院同年122日作出(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距上次判决近一年之后,李某再次要求起诉离婚。我所罗丽、叶丽律师依法接受委托代理本案后,仔细研究案情,详细了解本案的前后经过,收集了结婚证、户口本、婚生子户籍档案信息复印件、(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673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制定了相应诉讼方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于20151013日受理本案,于20165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我们提出:

原告李某、被告郭某甲于××××××××日结婚,××××××××日生育一子郭某乙。2011年底,被告郭某甲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原告李某多方查找未果。原告李某2014331日起诉离婚,法院同年122日作出(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现距上次判决已近一年,但被告郭某甲依然杳无音讯,原告李某认为双方3年多未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和必要,故再次起诉离婚,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拆迁还建房屋一套,登记在原告李某名下,但未办理房产证;2.拆迁补偿款,该款项系拆迁被告郭某甲父亲名下房产还建所得,已由被告郭某甲父母领取;3.被告郭某甲因承接工程向原告李某家人借款人民币40000元。

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甲离婚;婚生子郭某乙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郭某甲自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子郭某乙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婚生子郭某乙年满18周岁时止;拆迁补偿款系拆迁被告郭某甲父亲名下房产还建所得,原告李某未能举证证实其中包含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不予处理;原告李某申报的被告郭某甲因承接工程向原告李某家人借款人民币40000元因被告郭某甲并未认可,债权人可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不予处理。

律师观点:

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李某第一次起诉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被告郭某甲至今下落不明,双方长期未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原告李某的离婚诉请应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郭某乙的抚养问题,被告郭某甲方多年未承担抚养责任,原告李某主张婚生子郭某乙由原告李某抚养,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并不过高,应予以支持。关于要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拆迁还建房屋一套尚未办理房产证,可在其取得房屋权属登记后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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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志利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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